
#### 原告信息
原告:张华,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某号。
#### 被告信息
被告:李芳,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987654321098765432,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
####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王明(已故)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路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字第1234567号);
2.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应得的遗产份额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3. 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王明(系原、被告之父)于2023年3月1日因病去世,遗留下多处财产,其中包括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路某号的房产一处及银行存款若干。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被告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严重分歧,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 事实与理由部分详细陈述如下:
1. **遗产概况**:被继承人王明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主要包括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路某号的房产一处(评估价值约10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及若干珠宝、字画等个人物品。其中,房产系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共同购置,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配偶亦相继离世,该房产依法成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 **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唯一子女,均为合法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遗产分配争议**: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擅自控制了大部分遗产,包括上述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并拒绝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平等分割遗产。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4. **请求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要求平等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 证据清单
1. **身份证明**: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主体资格;
2. **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王明及其配偶的死亡证明书,证明遗产继承的开始;
3. **房产证复印件**:北京市西城区某路某号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证明遗产范围;
4. **银行对账单**:被继承人名下银行账户明细,证明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的状况;
5. **家庭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证实原、被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6. **协商记录**:原、被告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的往来邮件、短信记录等,证明双方曾就遗产分配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等关于法定继承和遗产分配的规定。
#### 结语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合法的继承权,并依法对遗产进行合理分配。原告相信,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通过此次诉讼,能够促使原、被告双方和解,实现家庭和睦。
—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文本,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表述方式。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恰当的法律建议和程序指导。
AI写作助手 原创著作权作品,未经授权转载,侵权必究!文章网址:https://aixzzs.com/vmtqda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