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信息
姓名:张伟
性别:男
年龄:45岁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联系电话:13800138000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室
被申请人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华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423456789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科技园区X号楼
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缴自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80,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伟自2018年1月起在被申请人北京华宇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自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事实如下:
1.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为申请人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补缴要求,但均未得到积极响应。
2. 医疗费用损失: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申请人在2022年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共计50,000元。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因此,被申请人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被申请人长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0,000元。
证据材料
1. 劳动合同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2. 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收入情况。
3. 医疗费用票据及结算清单:证明因被申请人未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
4. 社保缴纳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
5.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快递底单:证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仲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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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提交前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申请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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