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张三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1号楼201室
联系电话:13800000000
电子邮箱:zhangsan@example.com
#### 被申请人信息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265497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电话:010-12345678
电子邮箱:beijing@peoplespic.com
#### 仲裁请求
1. 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2. 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于2020年5月1日向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个人综合意外险”,保单号为PDAA202005010001,保险期限自2020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1日。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020年10月10日,申请人在外出时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经全力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5日不幸离世。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之法定继承人即本案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了所有必要的理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记录、死亡证明、事故证明等。然而,被申请人却以种种理由拖延赔付,至今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
具体而言,被申请人先是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尽管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供了全部所需文件,被申请人仍无故拖延,至今未作出明确的赔付决定。被申请人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证据清单
1. **保险合同原件**: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2. **保费支付凭证**:证明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3. **医疗记录、死亡证明**:证明申请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事实。
4.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申请人遭遇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
5. **理赔申请书及提交材料清单**:证明申请人已及时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了必要的理赔材料。
6. **被申请人回复函件**:证明被申请人在理赔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及拖延赔付的事实。
####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拖延赔付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 结语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恳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调查与询问。望贵仲裁委员会早日受理此案,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此致
[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
申请人:张三
[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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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文本,具体案件细节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正式提交仲裁申请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申请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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