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法庭:
本人(被告)在此就原告提出的关于承揽与雇用关系纠纷一案,特此提交答辩状,以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即究竟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通过以下论述,本人将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力求还原事实真相,请求法庭予以公正裁决。
#### 一、案件背景
自2023年起,本人与原告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建立业务往来,主要承接其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双方合作期间,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根据口头约定及实际操作模式,形成了固定的合作模式。甲方会定期发布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工作内容、预期成果及报酬标准,而本人(乙方)则根据要求独立完成任务,提交成果后获得相应报酬。
#### 二、法律关系分析
##### 2.1 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例中,本人作为承揽人,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并提交符合质量标准的工作成果。甲方则根据工作成果的质量及完成度支付报酬。这一过程中,本人拥有较高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完成工作,不受甲方日常管理的约束。具体表现如下:
– **工作独立性**:本人在完成任务过程中,享有自主决定工作方式、时间等权利,不受甲方直接管理。
– **成果导向**:双方合作以最终工作成果的质量及完成度作为评价依据,而非工作过程或时间消耗。
– **报酬支付**:报酬的支付与成果直接挂钩,体现了“按成果付费”的原则。
##### 2.2 雇佣合同关系
相比之下,雇佣合同关系强调的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从属关系,雇员需遵循雇主的指示进行工作,并接受雇主的监督和管理。然而,在本案例中,双方的合作模式并不符合传统雇佣关系的特征:
– **缺乏从属性**:本人在完成任务时,并不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 **非持续性工作**:工作任务是根据项目需求不定期出现,而非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
– **报酬支付依据**:报酬的支付是基于工作成果而非工作时间或固定薪资。
#### 三、证据支持
为支持上述观点,本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通讯记录**:双方往来邮件、聊天记录显示,甲方发布任务要求及支付报酬的过程,均未提及对乙方工作过程的直接管理或监督。
2. **任务清单与结算单**:历次任务的详细清单及结算记录,清晰反映了工作成果与报酬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
3. **证人证言**:曾与甲乙双方有过类似合作的第三方证人陈述,证实此类合作模式下承揽人的高度自主性及成果导向的报酬支付方式。
4. **行业标准案例**:提供同类行业其他公司类似合作的案例,进一步证明此类合作关系通常被认定为承揽而非雇佣。
#### 四、结论请求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与甲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合同关系。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关于按照雇佣关系处理本案的诉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裁决。同时,本人保留因不当诉讼导致额外成本支出的追偿权利。
最后,本人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上述答辩意见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此致
敬礼!
[被告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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