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信息
原告:ABC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大厦10楼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
被告:XYZ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五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XX路123号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钢材货款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及相应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ABC公司与被告XYZ贸易有限公司自2020年起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0-05-12),原告向被告供应高质量钢材,被告则按约定支付货款。合同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交货地点及付款方式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然而,自2021年第三季度起,被告开始无故拖延支付货款,尽管原告多次通过函件、电话及会议形式催促,被告仍未履行其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具体事实如下:
1. 合同签订与执行:2020年5月12日,双方正式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类钢材,总价值预计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30天内结清当期货款。
2. 供货情况:自合同签订以来,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所有批次钢材均符合质量标准,并按时送达被告指定地点。截至2021年底,原告已累计供货价值约450万元人民币。
3. 付款记录:被告在初期尚能按时支付部分货款,但从2021年第三季度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迟支付,至今尚有壹佰万元货款未结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4. 催款记录:面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催款。包括但不限于发送书面催款函、电话沟通、安排面对面会议等,但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五在多次会议中承诺将尽快安排付款,但均未兑现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原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清单
1. 《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0-05-12)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具体条款约定。
2. 供货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一套,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并开具相应发票。
3. 催款函及快递回执单复印件一套,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
4. 会议纪要及通话录音光盘,证明双方就欠款事宜进行协商的过程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认欠款的事实。
5. 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
结语
综上所述,被告XYZ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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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文本,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表述方式。在实际撰写起诉状时,建议由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详细撰写和审核,以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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