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以下简称“本人”):张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联系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 被申请人信息
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010-XXXXXXX
#### 仲裁请求
1. 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全额赔付本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2. 请求裁决保险公司承担本次仲裁的所有费用。
3. 请求裁决保险公司支付因拖延理赔导致的额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替代费用、误工费等,暂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具体金额待评估后确定。
#### 事实与理由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本人张XX,于2021年3月15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保单号:PICCXXXXXXXXXXXXXXX),为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京AXXXXX的宝马X5 SUV投保了全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保费已全额支付,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 交通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
2021年10月8日,本人驾驶上述车辆在XX省XX市XX区行驶时,因前方车辆突然刹车不及,导致追尾事故,事故编号为XXXXXXXXX。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负全责,但对方车辆仅购买了交强险,无法全额赔偿本人的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本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示完成了所有理赔所需材料的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认定书、维修估价单、驾驶证、行驶证等。
车辆经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初步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包括车身修复、零部件更换及必要的拖车费用等。然而,自事故发生后至今,保险公司虽承认保险责任的存在,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理赔进程,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重复提交已审核过的资料、对维修方案提出质疑等,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 拖延理赔导致的额外损失
因保险公司的拖延行为,本人不得不自行寻找替代交通工具以满足日常出行需求,产生了额外的租车费用;同时,因处理理赔事宜导致的误工时间累计超过30天,给本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依据与仲裁请求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拖延履行赔付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本人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公正裁决,支持本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以维护法律尊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证据清单
1. 《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2. 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
3. 车辆维修估价单及维修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4. 与保险公司客服及理赔人员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截图打印件。
5. 租车合同及租车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
6. 误工证明及工资单复印件一份。
7.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有)。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XX
日期: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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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篇关于车辆保险理赔仲裁申请书的示例文本,具体细节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正式提交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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