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起诉状 (离婚纠纷)

#### 原告信息
原告:张华,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区某号某室,身份证号码:31010519800512XXXX,联系电话:13800000000。
被告:李梅,女,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区某号某室,身份证号码:31010519820824XXXX,联系电话:13900000000。
####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 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区某号某室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相应的房屋价值差额;
3. 请求法院判令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 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张浩(2005年1月1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其成年;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5月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2004年8月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并于2005年1月1日生育一子张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加之工作繁忙、沟通不足,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漠。
**一、感情破裂的事实**
自2015年起,被告开始频繁参与社交活动,对家庭缺乏必要的关心与照顾,且多次深夜未归,严重影响了夫妻间的信任。尽管原告曾多次尝试通过沟通解决问题,但被告的态度始终冷淡,甚至对原告的基本询问产生抵触情绪。2018年以来,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交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二、财产分割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区某号某室的房产一套,以及银行存款、车辆等若干。其中,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价值约500万元人民币。鉴于被告在婚姻期间对家庭贡献较少,且考虑到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归被告所有,但被告需补偿原告相应的房屋价值差额。此外,其他共同财产亦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
婚生子张浩现年17岁,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稳定的家庭环境和父母的关爱。考虑到原告目前工作稳定,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而被告因工作性质频繁出差,难以保证对孩子的有效陪伴和教育。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张浩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其成年。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合理确定。
#### 证据清单
1. 结婚证复印件;
2. 房产证复印件;
3. 银行存款明细;
4. 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5. 分居证明(物业或社区出具);
6. 沟通记录(短信、邮件等),证明双方尝试解决矛盾但未果;
7. 子女出生证明及学校证明。
#### 结语
鉴于以上事实及理由,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对双方及子女均无益处。因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子女的健康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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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文本,具体案件应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正式提交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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