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离婚协议纠纷起诉状’
#### 案件背景
原告:张伟(化名),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
被告:李娜(化名),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
案由:撤销离婚协议纠纷
#### 诉讼请求
1. 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事实和理由
##### 一、案件背景及离婚协议签订情况
原告张伟与被告李娜于2005年5月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现年10岁。因双方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惯差异,感情逐渐疏远。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双方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海淀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1. 双方自愿离婚;2. 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海淀区XX路XX号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其余存款及财产归男方所有。
##### 二、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及依据 𝚊𝑰𝕩𝒵𝓩𝗌.𝗰𝐨𝚖
1. **重大误解**: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及草率心态,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详尽的清算和评估。事后发现,该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存在严重的不公平,被告在财产分配上获得了显著的优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显失公平**:经过仔细核算,原告发现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比例严重失衡。例如,位于海淀区XX路XX号的房产市场价值远高于双方当时约定的价值,且该房产为双方共同还贷多年,被告独享其所有权益显然不公。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欺诈与胁迫**:在签订协议过程中,被告多次使用言语威胁和误导,声称如不同意其条件便不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且在签署文件时故意隐瞒了部分重要财产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一方以欺诈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三、证据列举
1.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双方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该协议;
2. **房产评估报告**,证明位于海淀区XX路XX号的房产当前市场价值远高于协议中约定的价值;
3. **银行流水及还贷记录**,证明该房产为双方共同还贷多年;
4. **短信及通话录音**,证明被告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与胁迫行为;
5. **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曾使用言语威胁原告。
##### 四、法律依据及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及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结语
婚姻关系的解除本已带来无尽的伤痛,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是对双方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此案,还原事实真相,依法撤销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确保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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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文本,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细节及证据材料。在涉及法律诉讼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法律意见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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