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姓名/公司名称**:张三
**住址/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若为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138xxxx5678
#### 被告:
**姓名/公司名称**:李四
**住址/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若为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139xxxx5678
####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拥有的专利(专利号:ZL201810000001.X,专利名称:“一种智能识别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工具、模具;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 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4. 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三,作为“一种智能识别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发明专利的合法持有人,自该专利获批以来,一直致力于该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市场成效和商业价值。被告李四,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具体事实如下:
1. **侵权行为明确**: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所描述技术特征完全一致的智能识别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型号A、B两款产品,且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宣传销售,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 **市场影响恶劣**: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冲击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导致原告销售额大幅下降,客户流失严重。同时,被告低价销售策略进一步压缩了原告产品的利润空间,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证据确凿**:原告已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官方网站的产品宣传页面截图、销售记录、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文书、被告生产现场的照片及视频资料等,均清晰显示被告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
4. **调解未果**:在发现侵权后,原告曾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拒绝停止侵权并拒绝赔偿,态度强硬,调解无果。
####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 证据清单:
1. 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登记簿副本;
2. 被告官方网站截图及产品宣传资料;
3. 被告销售记录及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相关文件; 𝐚𝓲𝗑𝚣𝐳𝖲。𝓒𝗢𝓜
4. 被告生产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
5. 原告因调查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票据。
#### 结语: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严惩侵权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激发和保护创新热情。同时,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警醒市场上的其他潜在侵权者,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框架,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细节,并建议在提交前由专业律师审核以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AI写作助手 原创著作权作品,未经授权转载,侵权必究!文章网址:https://www.aixzzs.com/list/kryeo1a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