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信息
**姓名**: 张三
**性别**: 男
**年龄**: 35岁
**民族**: 汉
**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 138xxxx5678
#### 被告信息
**公司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建平
**公司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平安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 95511
####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保险事故发生后至实际支付保险金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三于2018年5月1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编号:PAIC-C012345678),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止。该保险合同涵盖了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等保险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
2018年12月1日晚,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重型颅脑损伤,随即被送往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救治。经过近半年的治疗,虽然保住了性命,但造成了二级伤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并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所有必要的理赔材料。然而,被告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却迟迟未予处理,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保险金。
原告认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痛苦。
#### 证据清单
1. **保险合同原件**: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𝑎𝑰𝗫𝙕ⓩ𝙨。𝘤𝘰𝓜
2. **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发票**:证明原告因意外伤害接受治疗的事实及产生的医疗费用;
3. **伤残鉴定报告**:证明原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等级;
4. **理赔申请书及理赔材料清单**:证明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被告提出了理赔申请;
5. **被告的回复函件**:证明被告在收到理赔申请后的处理情况。
#### 法律适用及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理赔申请后,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定并履行赔付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其行为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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