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信息
**姓名**: 张丽
**性别**: 女
**年龄**: 35岁
**民族**: 汉
**职业**: 自由职业者
**住址**: 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123号
**联系方式**: 138-xxxx-xxxx
#### 被告信息
**姓名**: 李明
**性别**: 男
**年龄**: 38岁
**民族**: 汉
**职业**: 公司经理
**住址**: 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123号
**联系方式**: 139-xxxx-xxxx
####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 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李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李浩年满18岁。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
4. 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正分割(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
####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名叫李浩,现年10岁。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及价值观上的分歧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漠。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 一、感情破裂,无法挽回
自2015年起,被告开始频繁出差,对家庭缺乏关心和照顾,与原告及儿子的交流越来越少。尽管原告试图通过沟通改善关系,但被告的态度冷漠,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严重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已几乎无实质性沟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
##### 二、对原告及家庭的不负责任行为
被告在外的种种行为亦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据查,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此外,被告在财务管理上也存在严重问题,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大额消费、投资失利等,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 三、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
鉴于被告长时间未尽到父亲的责任,且其生活方式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恳请法院判决儿子李浩由原告抚养。被告作为父亲,应承担起应有的抚养责任,每月支付固定的抚养费以确保儿子能够得到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 四、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被告的不忠行为及对待婚姻和家庭的态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原告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
##### 五、财产分割请求
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北京市某某区的房产一套(价值约500万人民币)、奥迪A6轿车一辆、银行存款约100万元、股票及基金投资若干。鉴于被告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存在不当行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且公正的分割。
#### 证据清单
1. **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双方婚姻关系。
2. **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家庭成员信息。
3. **通信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与其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
4. **银行流水单**,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及被告不当处理财产的行为。
5. **儿子李浩的出生证明**,证明子女身份。
6. **房产证书复印件**,证明夫妻共同房产情况。
7.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夫妻共同车辆情况。
8. **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
#### 结语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儿子李浩的健康成长环境。望法院能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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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文本,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正式提交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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